第一章 实验设备管理和使用规则
第一条 公共实验平台的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各大、中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仪器一律挂牌,标明仪器专管人、仪器性能、主要技术参数与应用范围。同时,专管人员必须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为了提高大型仪器(大于30万元的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仪器在保证学院内部使用需求的同时,积极对院外及社会开放。研究院执行学校仪器收费制度,实现设备使用和维护费用共担,设备使用时间采取预约制;学院外实行项目收费制,外单位人员实行现金结算或转账,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有偿使用。测试经费的收支按照学校的的管理运行机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仪器档案,配备操作方法、保养、维修,使用登记手册及说明书,定期清查核对。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人员私自操作精密和贵重仪器,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规范存放,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修,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允许不得随意移动位置。
第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将实验室设备擅自外借和转让,如需借用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须由经手人负责对所借物品做清点检查。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实验室设备,对于需要改装或出现故障的设备,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核实审查后方可进行拆装或维修。
第八条 认真填写和整理设备的维护日志和技术文档,定期检查实验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若是正常使用损坏,维修费用由研究院公共平台承担;若是不按正确使用规则人为损坏,原则上是“谁损坏,谁维修”。
第二章 实验材料和用品管理规则
第十条 根据实验任务,制定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楚药品名称、数量、纯度等。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材料档案,制作实验用品标识和管理标签,按照实验项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汇报消耗情况。
第十二条 实验材料应按属性分类存放,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根据实验样品和试剂特性做避光、防潮、通风干燥存放。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和样品的取用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做完实验后应及时将剩余的实验物品收回存放容器和橱柜保管。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挥发、易腐蚀药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单独保管,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取用时进行详细登记,并做定期清点和汇报。
第十五条 取用试剂前应检查试剂的外观,注意其生产日期,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试剂。
第十六条 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实验试剂,遵循"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用后密封保存复位放置。
第十七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将实验药品擅自外借或馈送,更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卫生实行岗位和区域责任制,各实验室责任人定期对实验室地面、操作台和仪器设备进行除尘与清洁维护。
第十九条 保持个人卫生和衣着整洁,根据实验要求穿戴工作服、帽、手套和防护眼镜,做完实验应注意清洗身体有关接触部位,必要时采取消毒措施,不得乱扔纸屑等物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会客、饮食,不得存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进行有腐蚀性、刺激性、或有毒害性物品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在特定实验台上操作,不得沾染其他工作台。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废包装等残渣物应装入指定的盛装容器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干净,复位摆放整齐,实验设备和试剂要分类保管。
第二十四条 保持实验室肃静,自觉遵守纪律,不得在实验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玩游戏。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安排仪器设备操作和实验步骤规范培训,经考核掌握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后,方能独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和做实验项目。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要求首先了解实验室安全设施以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实验室指定专人做定期检查和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能掌握仪器设备操作和实验步骤规范的人员,不得独立或擅自操作仪器设备和进行实验,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加热、搅拌等实验时,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现场,必须认真观察实验情况,涉及挥发性和刺激性等实验物品使用和设备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试剂和用品,以免混用和混合反应。
第三十条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注意保持试剂瓶标签清晰完整,对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要重新鉴别确定,不可轻易使用或随意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了解强酸、强碱等试剂的意外事故处理方法,实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止有关仪器设备操作或实验,根据具体情况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和贵重试剂设立专人管理,规定严格的交接登记手续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不得随意布线,不得连接与工作无关的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五条 若发生实验故障与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报告,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担负保密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妥善保管实验室资料和科研成果,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核实审查,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或兜售实验方案、实验数据、阶段性成果、技术文档等。
第三十七条 必须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关闭实验设备和电源,离开实验室时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并将设备和用品整理有序,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洋生物质材料流变加工技术研究院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洋生物质材料流变加工技术研究院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