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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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质材料流变加工技术研究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全守则

第一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肃、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条 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所有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室主任(或专职教师)的监护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正在使用的设备应严加看管,不得私用。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国家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安全相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所有消防器材由值班人员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

第五条 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水电、门锁、气体等执行安全管理负责制。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和防盗工作。对器材、药品的领、耗、回收、贮存、借用、报废等均需办理手续,建帐立卡。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外单位借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门锁有效。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禁止将门禁密码随意告诉临时人员或学生。未经领导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第七条 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禁止实验室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 公共平台禁止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夜间或节日加班做实验。接受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需保护现场,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应按照实验室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室主任或上级部门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第十条 实验室每学期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相关人员对值班期间的安全、实验室管理负责;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熄灭火源,锁好门。

第二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一条 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教师指导,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

第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做好预案,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方法,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作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要仔细观察,详细记录,注意安全,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气和实验器材,损坏设备器材,要及时报告、登记,并按章赔偿。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水、电、气源,检查仪器设备工具及材料,做好实验室的整理、卫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治安安全隐患、漏洞及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除不定期检查外,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室主任每周检查一次,院部每月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有详细记录,由检查人记录并留档。

第十九条 对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排除险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者予以奖励,因失职而引发事故者应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须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订购,应经危化品采购平台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对剧毒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正确计量和记载,严格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般危险品的领有量不得超过三天。

第二十五条 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有负责人审批、双人签名、双人领用。

第二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用剩的以上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剧毒物品。确因教学等需要而必须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指导老师在场指导,检查使用情况,严格审核使用记录。严禁学生单独进行实验,严禁把剧毒物品带出实验室外。实验完毕,使用剧毒物品后的残液必须妥善处理和保管,严禁乱倒乱放。

第五章 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体钢瓶应保持最少数量,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放在室外的气瓶应有气瓶柜并加锁,放在室内的气瓶应有支架立放或卧放。钢瓶上应有安全帽、橡皮圈以防倾倒爆炸。

第三十条 氢气钢瓶必须放在室外的专用氢气钢瓶房中,内存氢气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密封,严防氢气外溢或空气渗入引起危险。

第三十一条 气体钢瓶移动或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防撞击。

第三十二条 易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必须分开存放。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钢瓶应离明火10米以外,不得靠近暖气或其它热源,应避免曝晒,夏天应注意降低室温,并经常检查,防止漏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洋生物质材料流变加工技术研究院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洋生物质材料流变加工技术研究院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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